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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监管法 (FIRA)

金融机构监管法 (FIRA)

什么是金融机构监管法 (FIRA)?

金融机构监管和利率控制法案 (FIRA) 是美国联邦法律,于 1978 年颁布,涉及存款金融机构。该法案对这些机构进行了五项重大修改,并创建了中央流动性工具和联邦金融机构审查委员会(FFIEC)。该法案还使电子资金转账受到联邦监管,改变了向董事和高级职员提供贷款的条款,并授权对他们下达停止令。

了解金融机构监管法

FIRA 负责创建中央流动性工具和联邦金融机构审查委员会(FFIEC)。

联邦金融机构考试委员会 (FFIEC)

联邦金融机构审查委员会 (FFIEC) 的成立是为了根据 FIRA 第 X 章的要求,为存款性金融机构监管和制定标准。评估小组委员会 (ASC) 成立于 1989 年,根据 1989 年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执行法案(FIRREA)的第 XI 章的要求。FFIEC是一个跨机构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标准、原则和报告表格由以下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的联邦考试:

-联邦储备系统 (FRB)理事会

  • 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 (NCUA)

  •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 货币监理署 (OCC)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 )

FFIEC 的国家联络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和维护对金融机构的统一监管。

该委员会致力于为联邦监管的金融机构、其控股公司以及这些机构和控股公司的非金融机构子公司制定统一的报告系统。对于监管金融机构的州机构的雇员,委员会主办的学校为联邦和州审查员提供培训计划。

1980 年,根据《住房和社区发展法》,理事会被赋予了更多的法定职责。理事会负责促进公众访问存款机构必须根据 1975 年住房抵押披露法案 (HMDA) 披露的数据,并按人口普查区汇总每个大都市统计区 (MSA) 的年度 HMDA 数据。

中央流动性工具

中央流动性基金的成立是为了在短期内向信用合作社提供资金,以在需要时帮助他们,以支持他们的财务稳定,支持信用合作社的抵押贷款和消费贷款,鼓励储蓄,并扩大金融资源到经济的所有部分。信贷流动性工具有助于稳定正在经历意外或异常流动性短缺的信用合作社。 NCUA 监督信贷流动性工具的管理。信用流动性便利对所有信用合作社开放,会员资格是自愿的。

## 强调

  • 金融机构监管和利率控制法案 (FIRA) 是美国联邦法律,于 1978 年颁布,涉及存款金融机构。

  • 该法案对这些机构进行了五项重大更改,包括使电子资金转账受到联邦监管,更改了向董事和高级职员提供贷款的条款,并授权对他们下达停止令。

  • 该法案还创建了中央流动性工具和联邦金融机构审查委员会 (FFI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