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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经济学(CE)

宪政经济学(CE)

什么是宪政经济学(CE)

宪法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专注于对国家宪法的经济分析。人们通常认为这一研究领域不同于更传统的经济学形式,因为它特别关注国家的宪法规则和经济政策如何惠及和限制其公民的经济权利。

理解宪法经济学(CE)

宪政经济学出现在 1980 年代,作为一个经济研究领域,研究在州宪法框架内构建和约束的经济条件。由于宪法限制了个人和企业可以合法参与的活动,宪法经济学原理用于估计一个国家或政治体系将如何经济发展。

尽管该术语由经济学家理查德麦肯齐于 1982 年首次创造,但另一位经济学家詹姆斯 M 布坎南 ( James M. Buchanan ) 发展了这一概念,并帮助将宪政经济学建立为学院经济学中自己的子学科。 1986 年,布坎南因发展“经济和政治决策理论的契约和宪法基础”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由于宪政经济学研究法律框架影响和影响经济发展的方式,因此该领域通常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政治制度不断变化的国家。

CE 的起源

宪政经济学通常被视为公共选择理论的直接后代,该理论起源于 19 世纪,关注经济工具组织和影响政治行为的方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定义文本之一,同意的计算:宪政民主的逻辑基础,由 James M. Buchanan 和 Gordon Tullock 于 1962 年出版。布坎南将公共选择理论称为“没有浪漫的政治”,它研究了公民、政府和组成管理机构的人之间的经济功能和紧张关系。

例如,公共选择经济学家将调查政府官员利用其职位突出自身经济利益同时追求公共利益目标的方式的理论基础。在解释似乎与民主选民的愿望相冲突的管理机构的经济决策时,经常会援引公共选择理论的原则,例如猪肉桶项目和政治游说者的参与。

除了布坎南之外,许多公共选择理论家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包括 1982 年的乔治·斯蒂格勒、1992 年的加里·贝克尔、2002 年的弗农·史密斯和 2009 年的埃莉诺·奥斯特罗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