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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黄金储备法

1934年黄金储备法

什么是 1934 年的黄金储备法?

1934 年《黄金储备法》一词指的是一项法律,它取消了私人和机构持有的所有黄金和黄金证书的所有权,并将 ti 转移到美国财政部。该法案还包括联邦储备银行持有的黄金,由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签署成为法律。银行、金融机构和美联储不能再用美元兑换黄金。

了解 1934 年的黄金储备法

1934 年的《黄金储备法》是富兰克林 D 罗斯福在 1933 年银行业危机期间在其上任前 100 天通过的紧急行政措施和银行法的高潮。 1933 年 3 月和 4 月,罗斯福宣布全国银行放假以阻止银行挤兑,并通过了1933 年的《紧急银行法》 ,允许联邦储备银行对银行进行资本重组。国会还通过了《银行法》 1933 年 6 月,也被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该法案制定了存款保险和其他政策来稳定银行业。

1933 年 4 月 5 日,罗斯福发布了第 6102 号行政命令,禁止“在美国本土囤积金币、金条和金券。”该命令要求个人、企业和银行交付他们的黄金和以 20.67 美元的价格向美联储提供金券。这使得交易和拥有超过 100 美元的黄金成为刑事犯罪。这实际上暂停了美国自 1800 年代以来所遵循的金本位制。

随后通过的 1934 年黄金储备法案完成了这一暂停,并将黄金从私人手中转移到美国财政部。如上所述,法律要求美联储、个人和商业实体将其持有的价值超过 100 美元的黄金汇给政府。

黄金在功能上从一种货币转换为一种商品。甚至财政部的金币也被命令熔化并转换成金条。该法案还将美元的重量固定为 15.715 粒十分之九的纯金。它将黄金的名义价格从每金衡盎司20.67 美元变为 35 美元。通过这样做,财政部看到他们持有的黄金价值增加了 28.1 亿美元。

黄金价格一直固定到 1971 年,当时的总统理查德尼克松通过结束美元与黄金的可兑换性创建了法定货币体系。

特别注意事项

尽管该法案在技术上并没有让美国脱离金本位制,但它确实让政府对国内货币供应有了更多的控制权。它还允许财政部在国际上购买黄金,以使美元在外汇市场上进一步贬值

不过,罗斯福和国会的行动并不完全受欢迎,1935 年有几起案件被提交给美国最高法院,以检验政府征用国内黄金的合宪性,特别是:

  • 诺曼诉巴尔的摩和俄亥俄铁路

  • 美国诉银行家信托公司。

  • 诺茨诉美国

  • 佩里诉美国

这些案件的依据是宪法第五修正案,该修正案禁止在没有公正补偿的情况下将私有财产用于公共用途。

在前两个案件中,法院面临的问题是联邦政府是否有权监管带有黄金条款的合同。在五比四的裁决中,法院表示政府对货币供应拥有全权,因此它也有权废除合同中的黄金条款。

市场上的黄金价格上涨至 50 美元以上后,他们支付了 20.67 美元的较低价格,因此他们的黄金得到了不公正的补偿。最高法院认为,给予原告的赔偿是公平的,因为报酬是针对货币的面值,而不是针对黄金的内在价值。法律推理很复杂,Kenneth W. Dam 在“从黄金条款案件到黄金委员会:半个世纪的美国货币法”中给出了彻底的回顾。

## 强调

  • 黄金储备以折扣价从联邦储备银行转移到美国财政部。

  • 随着该法案的通过,贵金属有效地从货币转换为商品。

  • 该法的预期效果是通过让美元贬值来增加货币供应和遏制通货紧缩,包括在外汇市场。

  • 1934 年的《黄金储备法》在大萧条时期由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通过,以稳定美国的货币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