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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保留组 (RRG)

风险保留组 (RRG)

什么是风险保留组 (RRG)

风险保留小组 (RRG) 是一家为商业企业和政府实体提供责任风险保险的国家特许保险公司。风险保留组由联邦责任风险保留法创建,该法于 1986 年制定。风险保留组的成员必须是企业。

打破风险保留组 (RRG)

风险保留组的处理方式与传统保险公司不同。他们免于在其经营所在的每个州获得州执照,也免于监管保险的州法律。例如,风险自留团体免于向国家担保基金供款,这可以降低保费成本,但也可以增加投保人在团体失败时无法获得国家资金的可能性。联邦要求风险保留小组发布的所有政策都包含警告,表明该政策与常规政策不同。

风险保留小组是共同的公司,这意味着它们由小组成员所有。他们可以被许可为标准的相互保险公司,但也可以被许可为专属保险公司,这是由母公司组织的专门为母公司提供保险的公司。 RRG 政策保护的风险示例包括医疗和法律事故,但洪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政策可以由一组个人拥有,例如律师事务所,但也可以由公立大学或县政府购买。 RRG 的成员必须从事类似的活动或因任何相关或共同的业务风险、贸易、产品、服务或经营场所的责任风险而相关。

当保险不可用或负担不起时,风险保留组的数量可能会增加。尽管它们在某些商业环境中可能很受欢迎,但它们仍然必须遵守某些州法规,包括非歧视和反欺诈要求。风险保留小组可能还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供有关其财务状况的更多信息,以确保它们具有财务偿付能力。

风险保留组的好处

  • 程序控制

  • 长期利率稳定

  • 定制的损失控制和风险管理实践

  • 良好损失经验的红利

  • 进入再保险市场

  • 以可承受的价格提供稳定的责任保险来源

  • 多态操作

风险保留组的历史

根据麦卡伦-弗格森法案,大多数保险事宜在州一级而非联邦一级进行监管。然而,在 1970 年代后期,许多企业无法不惜一切代价获得产品责任保险,这种情况需要国会采取行动。经过几年的研究,它通过了 1981 年的《产品责任风险保留法》,该法允许承担类似或相关责任的个人或企业组成“风险保留组”,以实现自我保险。该法案仅适用于产品责任险和已完成运营险。

在 1980 年代后期,当公司在获得其他类型的责任保险时面临类似问题时,国会再次采取行动,通过了《责任风险保留法》(LRRA),将最初的《产品责任风险保留法》的范围扩大到商业责任保险。根据 LRRA,住所州负责监管风险保留小组的形成和运作。

LRRA 优先于“任何州法律、规则条例或命令,只要此类法律、规则、条例或命令将直接或间接地非法或规范风险保留小组的运作。” LRRA 还禁止各州颁布歧视风险保留群体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