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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7) 豁免

3(c)(7) 豁免

什么是 3(c)(7) 豁免?

3(c)(7) 豁免是指1940 年《投资公司法》的一部分,允许私人投资公司在符合某些标准的情况下豁免某些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的监管。 3C7 是 3(c)(7) 豁免的简写。

了解 3(c)(7) 豁免

该法案第三节中的豁免部分内容如下:

第 3 节

(3)(c)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以下人员均不是本标题所指的投资公司:

(7)(A) 任何发行人,其已发行证券由在购买此类证券时为合格购买者的人独家拥有,并且该发行人未进行且当时不打算进行公开发售此类证券。

要获得 3C7 豁免的资格,私人投资公司必须证明他们没有进行首次公开募股 (IPO) 的计划,并且他们的投资者是合格的购买者。合格的购买者比合格的投资者的标准更高;它要求投资者拥有不少于500万美元的投资。 《投资公司法》第 2(a)(51) 条对“合格购买者”一词进行了定义。

3C7 基金无需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或提供持续披露。他们也免于发布公开概述投资头寸的招股说明书。 3C7 基金也称为 3C7 公司或 3(c)(7) 基金。

1940 年的《投资公司法》将“投资公司”定义为“自称主要从事或拟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或交易业务”的发行人。 3C7 是 1940 年《投资公司法》中的两项豁免之一,对冲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股权基金使用这些豁免来规避 SEC 的限制。

这使得这些基金可以使用杠杆和衍生品等工具,而大多数公开交易的基金都无法使用。绝大多数新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其他私人投资工具的组织方式都超出了 1940 年《投资公司法》的范围。

也就是说,3C7 基金必须保持合规性才能继续利用 1940 年法案的豁免。例如,如果基金因从不合格的购买者处接受投资而违反合规性,它将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执法行动敞开大门以及来自其投资者和与之有合同的任何其他方的诉讼。

3C7 基金与 3C1 基金

3C7 和 3C1 基金均不受 1940 年《投资公司法》(“法案”)对“投资公司”的要求的约束。但是,它们之间存在重要差异。如前所述,3C7 基金从合格的购买者那里进行投资,而 3C1 基金则与合格的投资者合作。

3C7 基金的投资者比 3C1 基金的投资者拥有更高的财富衡量标准,这可能会限制基金希望从中筹集资金的投资者群体。也就是说,3C1 基金的投资者总数上限为 100 名,这限制了该基金可以从他们被允许拉出的更广泛资金池中吸收的投资者数量。

3C7 基金没有设定上限。但是,当 3C7 基金达到 2,000 名投资者时,将受 1934 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监管。在这一点上,私募基金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更严格的审查,并且与上市公司有更多的共同点。

## 强调

  • 私募基金不得计划发行首次公开募股,其投资者必须是合格的购买者才有资格获得 3C7 豁免。

  • 与 3C7 相比,3C1 基金与不超过 100 名合格投资者打交道。

  • 3(c)(7) 豁免是指 1940 年的《投资公司法》部分,允许合格的私人基金豁免某些 SEC 法规。

  • 3C7基金的购买人数没有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