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国际银行法
什么是 1978 年国际银行法?
1978 年的《国际银行法》将外国银行在美国的所有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置于美国银行监管机构的控制之下。它允许向这些分支机构提供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保险。它还要求它们遵守与准备金和会计和监管要求等问题相关的美国银行业法规,以便从监管角度平等对待所有在国内经营的银行。
了解 1978 年国际银行法
1978 年的《国际银行法》是美国第一部将在美国经营的外国银行的国内分支机构纳入联邦银行监管框架的立法。在那之前,在美国经营的外国银行一直受到各种州法律的约束,在全国范围内如何对待它们并不统一。与美国银行相比,这给外资银行带来了一定的优势和劣势。
例如,外资银行具有能够在州际设立分支机构的优势,但由于无法提供 FDIC 保险而在试图吸引零售存款方面遭受了损失。
1970 年代,随着在美国经营的外国银行的数量和规模显着增加,要求立法处理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的压力越来越大。 1973 年,有 60 家资产达 370 亿美元的外国银行在美国经营;到 1978 年 4 月,这一数字已增长到 122 家银行,拥有 900 亿美元的资产。到那个阶段,它们还在美国持有价值 260 亿美元的贷款。这些统计数据意味着,之前关于外国银行是主要为对外贸易提供融资的专业机构的概念不再适用,它们广泛参与一般银行服务凸显了对联邦监督的呼声。
导致 1978 年国际银行法的担忧
联邦储备银行和美国财政部特别担心外国银行在通过其多州业务吸引存款方面比国内银行具有优势——接受存款对银行的业务至关重要。结合这些银行可以提供的各种服务,人们非常担心如果允许现状继续下去,最终只有少数大型国内银行能够与外国机构竞争。
1978 年法案试图通过制定促进外国和国内银行之间竞争平等的规则来解决这些问题,同时保留国家吸引资本和建立国际银行中心的能力。同时,该法案允许联邦当局监管和监督在美国经营的外国银行(银行系统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正是在这一点上,外资银行需要遵守与国内银行相同的准备金率和其他监管问题,包括报告和银行审查要求。对这些银行的准备金要求的控制也使美联储在制定货币政策方面更有效率。
## 强调
《国际银行法》是 1978 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将在美国经营的外国银行部门置于美国监管机构和 FDIC 的职权范围内。
在该法案之前,外国银行的美国分行反而受到各州法规的拼凑。
根据该法案,在美国境内运营的所有国内或国外银行都受到相同的统一监管规则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