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创造
什么是破坏性创造?
破坏性创造是指创新对经济造成的损害大于有益结果的情况。
了解破坏性创造
破坏性创造是根据约瑟夫·熊彼特的著名术语“创造性破坏”创造的,这表明创新会导致经济增长的生产性变化。例如,当计算机被发明时,它们取代了打字机并提高了效率。结果,经济获利了。换句话说,这种创新几乎没有缺点。相比之下,破坏性创造是指创新导致负面的净社会和经济结果,尽管它仍可能使新创新的发起者或最终用户受益。
破坏性创造是一个术语,用于描述新技术、新产品或新流程的引入对现有行业或消费模式造成的损害大于新引入创新的总收益的情况。这可能通过现有产品过早淘汰、现有就业和投资中断或采用和使用新创新的意外或不可预见的负面后果等机制发生。它可能发生在任何行业。
该概念源自“创造性破坏”的概念,该概念断言工业创新过程从内部彻底改变了经济结构。创造性破坏是指较新的创新在破坏旧经济结构的同时创造新经济结构的方式。新技术的兴起往往会导致旧技术被替换,依赖旧技术的行业、工作和生活方式因此被摧毁。
马车鞭子行业的消失被经典地引用为创造性破坏的一个例子。随着汽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的出现和广泛采用,人们不再使用马车通勤,因此对鞭子驱动马匹的需求已基本被破坏,以前生产它们的盈利行业也已被破坏。
但是,使用汽车、火车和公共汽车给通勤者带来的好处以及对已创造的相关配套行业的投资价值超过了在越野车行业中失去的就业机会和投资机会。人们还可以权衡消除城市粪便污染的成本以及对虐待动物的潜在担忧,作为这种转变的意外好处。
在破坏性创造中,被破坏的行业、就业和投资机会的成本(加上对经济、社会或环境的任何其他意外后果)似乎超过了新产品或技术的收益。旧技术的大型长期投资项目可能会因功能的小幅渐进式改进而破产。现有行业中的大量技术工人可能被迫失业或从事低价值职业的就业不足。在采用新技术并替换旧技术之后,新技术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健康、环境或经济损害,但为时已晚。
##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可能变得更具破坏性而不是生产性,当金融创新弊大于利时,它被认为是破坏性的创造。近年来,某些类型的衍生品、结构性投资产品和非常规抵押贷款受到了公众的关注,这些创新被证明弊大于利。
破坏性创造一词在 2007 年至 2009 年的金融危机和衰退期间流行起来,当时,部分由于衍生品和非常规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整个全球经济衰退,摧毁了数百万个工作岗位并产生了数万亿美元经济损失。
##技术部门
在技术领域,可以找到许多破坏性创造的例子。网络效应和路径依赖性在这些行业中发挥着特别强大的作用,这可能导致行业出现无法收回的巨额成本,以及消费者手中昂贵的耐用电子产品,这些产品会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而失去价值或变得无法使用。
破坏性创造的一个突出例子是几乎不断引入新型号的电子设备来取代旧版本,可能只提供逐渐增加(或有时甚至减少)的功能,并且可能不向后兼容。尽管提供与新设备相同的基本功能,但消费者很容易被困在与新采用的技术或标准不兼容的设备和设备上。
## 消费品
破坏性创造的其他例子包括开发工具、公用设施和设备,这些工具、公用设施和设备可能会为消费者解决问题,让人们的生活更轻松,但也会对公共健康或环境造成损害,可能导致无法避免的长期损害撤消。
目前一个可能的例子是单份咖啡包和机器的开发。这项技术在商业和办公室咖啡服务中几乎无处不在,并带来了不小的额外便利。然而,由于每天生产和消费数百万份食物,每天产生的废物也会大量增加,每份食物都会留下一个不可回收的单独服务舱进行处理。发明家约翰·西尔文 (John Sylvan) 在 2015 年 The Atlantic 杂志的一次采访中著名地引用了一句话:“我有时会因为我做过这件事而感到难过。”
特别注意事项
破坏性创造的发生本质上与创造性破坏的原因相同。企业家的动机是通过从投资中获利的前景来引入创新。然而,由于未来以及任何创新的全部后果都是不确定的,因此几乎没有办法预先判断任何给定的创新是否会给社会带来净收益或损失。引入新技术的收益主要归于相关的个人和实体,而至少部分成本可能由整个社会承担。
潜在地遏制破坏性创造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考虑全部社会成本,包括创新产品的发起者和用户的私人收益以及可能很少或没有发言权的其他人承担的外部成本(和收益)在创新过程中。
为了避免破坏性创造,经济学家强调衡量创新影响的重要性。该评估不仅应评估消费者的需求,还应评估其影响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持续情况。否则,解决某一目标客户群体问题的解决方案所产生的影响,例如针对中产阶级家庭的低价汽车,可能会导致新问题的产生,例如停车位不足或交通流量增加,以及污染。
在开发新产品或财务战略时,以确保社会中所有利益相关者获得某种利益的方式检查资源分配可能会有所帮助,以减少破坏性创造。
## 强调
破坏性创造是指采用产品或新技术对社会造成净负面结果。
它与创造性破坏的概念有关,即有益的新创新取代并因此破坏旧的技术和经济结构。
破坏性创造通常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创新的收益通常归于从新技术中获利或使用新技术的私人团体,但至少部分成本可能由其他人或整个社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