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公司
什么是第 XII 条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是投资公司 根据纽约州银行法特许,为国际银行交易提供资金。第十二条 公司通常为外国银行所有,通常从事与国际化商业银行类似的活动,如向海外借款人放贷、外汇(Forex)交易、开立信用证等。
了解第 XII 条公司
金融机构(FI) 通常必须忍受的同等法律限制和审查。这些公司不受1940 年《投资公司法》规定的注册,并被纽约州金融服务部定义为:“具有广泛借贷权力并可以投资股票和债券的专业非存款借贷机构。 "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督的情况下向公众出售债务证券。他们还能够提供各种其他银行服务,尽管对存款有限制。
第 XII 条公司不得在纽约州接受存款。除非得到纽约州银行委员会的批准,否则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美国其他地区。
在纽约州接受贷方余额。这些贷方余额不归类为存款,其持有的账户也不归类为活期存款账户。因此,它们不受联邦储备系统 (FRS) 的约束 储备金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类型
第十二条投资公司性质不同。一些专门从事商业或零售金融,而另一些则专注于国内和国际商业和商业银行业务。
其中少数公司还归证券公司所有,作为位于欧盟 (EU)的银行子公司的控股公司。
今天,几家外国银行以及一些国内金融公司,如美国运通公司 (AXP)、西联汇款公司 (WU) 和通用电气公司 (GE),都具有第 XII 条地位。
第 XII 条公司的历史
1919 年,法国最大的银行巴黎国民银行获得了第 XII 条公司的第一份章程,以便在纽约开设法美银行。四年后的 1923 年,第二份特许状颁发给了施罗德,施罗德由伦敦的施罗德银行集团拥有。
多年来,纽约州银行部的政策是,只有在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方式进入纽约市场的情况下,才允许外国银行设立投资公司。这解释了当前许多第 XII 条公司的存在,包括 French-American、Fiduciary Investment Corp. 和 Sterling Banking Corp.。
从 1950 年到 1975 年,纽约州银行部和联邦储备委员会 (FRB)同意不会成立新的第 XII 条公司。相反,决定要求任何第 XII 条身份的新外国申请人寻求代理或分支机构身份。这将为他们提供类似的组织结构,同时允许美联储更严格地监控他们的运营。
1970 年代后期,纽约州银行部改变了主意。随着经济的摇摆不定,许多国际金融企业向开曼群岛、伦敦和苏黎世等地倾斜,决定再次开始为外国银行提供更广泛的金融权力,因为这样做有助于促进就业和税收 收入。
## 强调
第 XII 条公司是根据纽约州银行法特许为国际银行交易融资的投资公司。
根据第 XII 条特许的公司可以做许多美国商业银行被禁止做的事情。
他们通常从事类似于国际化商业银行的活动,例如向海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外汇(Forex)交易和开立信用证。
他们不被允许接受存款,但他们可以持有信贷余额并且不受联邦储备系统 (FRS) 的准备金要求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