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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1

3C1

3C1 是指1940 年《投资公司法》的一部分,允许私人投资公司被视为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规定的某些法规和报告要求的例外。但是,这些公司必须满足特定要求才能保持其例外状态。

##了解3C1

3C1 是该法案第 3 条中 3(c)(1) 豁免的简写。为了充分理解第 3C1 节,我们必须首先审查该法案对投资公司的定义,以及它与该法案前面部分的关系:3(b)(1) 和 3(c)。根据《投资公司法》的定义,投资公司是主要从事投资、再投资或交易证券业务的公司。如果公司被视为投资公司,则必须遵守某些法规和报告要求。

3(b)(1)

3(b)(1) 的设立是为了排除某些公司被视为投资公司并必须遵守随后的规定。只要公司本身不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持有、拥有或交易证券业务,或通过子公司或受控公司从事证券交易,公司就可获豁免。

3(c)

3(c) 更进一步,概述了投资公司分类的具体例外情况,包括经纪自营商、养老金计划、教会计划和慈善组织。

3(c)(1)

3(c)(1) 增加了 3(c) 中的例外列表,引用了某些参数或要求,如果满足这些参数或要求,将允许私人投资公司不被归类为该法案下的投资公司。

3(c)(1) 将以下内容从投资公司的定义中豁免:

“任何发行人的已发行证券(短期票据除外)由不超过 100 人(或在合格风险投资基金的情况下为 250 人)实益拥有,并且目前未提出或目前未提出公开发售此类证券。”

换言之,3C1 允许投资者人数不超过 100 人的私募基金(以及投资者人数少于 250 人的风险投资基金)且不打算进行首次公开募股,以规避 SEC 注册和其他要求,包括持续披露和对衍生品交易的限制。 3C1 基金也称为 3C1 公司或 3(c)(1) 基金。

3C1 的结果是,它允许对冲基金公司避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审查,而其他投资基金,如共同基金,必须遵守该法案。但是,3C1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即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的投资者。

3C1 基金与 3C7 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的结构通常为 3C1 基金或3C7基金,后者是对 3(c)(7) 豁免的参考。根据 1940 年《投资公司法》,3C1 和 3C7 基金均免于 SEC 注册要求,但豁免的性质略有不同。虽然 3C1 豁免取决于不超过 100 名合格投资者,但 3C7 基金必须维持总共 2,000 名或更少的合格购买者。但是,合格的购买者必须通过更高的门槛并拥有超过 500 万美元的资产,但 3C7 基金允许更多此类个人或实体作为投资者参与。

3C1 合规挑战

尽管 100 名合格投资者听起来很容易监控,但对于基金合规而言,这可能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领域。在非自愿股份转让的情况下,私募基金通常受到保护。例如,投资者去世导致股票在家庭成员之间分配将被视为非自愿转让。

但是,这些资金可能会遇到作为就业激励的股票问题。知识渊博的员工,包括高管、董事和合伙人,不计入基金的总数。但是,携带股票离开公司的员工将计入 100 名投资者限制。 100 人的限制对于投资公司豁免和 3C1 身份至关重要,以至于私募基金付出了很大的努力来确保它们符合要求。

## 强调

  • 被定义为投资公司的公司必须满足 SEC 规定的特定监管和报告要求。

  • 3C1 指 1940 年《投资公司法》的一部分,该法免除了某些私人投资公司的监管。

  • 3C1 允许拥有 100 名或更少投资者且没有首次公开募股计划的私人基金规避 SEC 的某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