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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力合同

附着力合同

什么是粘合合同?

依附合同是一种协议,其中一方在设定合同条款方面比另一方拥有更大的权力。为存在附着合同,要约人必须向客户提供与提供给其他客户的标准条款和条件相同的标准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是不可协商的,这意味着合同中较弱的一方必须按原样同意合同,而不是要求添加、删除或更改条款。附着力合同也可以称为样板合同或标准合同。

了解附着力合同

粘性合同通常用于保险、租赁、车辆购买、抵押贷款和其他交易,在这些交易中,将有大量客户都属于某种标准形式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中,公司及其代理人有权起草合同,而潜在投保人只有拒绝权;客户不能反对要约或创建保险公司可以同意的新合同。仔细阅读附着力合同很重要,因为所有信息和规则都是由另一方编写的。

统一商法典 (UCC)的规定,粘合合同通常可以在美国强制执行。 UCC 有助于确保商业交易在全国范围内根据一套类似的法律进行。尽管美国大多数州都遵循 UCC,但它还没有被美属萨摩亚和波多黎各等一些司法管辖区完全采用。路易斯安那州在 50 个州中独树一帜,因为它只采用了 UCC的部分内容。有关货物销售或租赁的附加合同的规定。然而,依附合同需要根据州法律进行额外的审查和解释。

粘合合同的历史

附着力合同起源于法国民法中的一个概念,但直到 哈佛法律评论 在 1919 年发表了 Edwin W. Patterson 的一篇有影响力的文章后才进入美国法学界。后来,大多数美国法院都采用了这个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 1962 年支持粘附分析的加州最高法院案件。

与合同法的大多数方面一样,依附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形成的。判例法和解释可能因州而异,但人们普遍认为,依附合同是处理标准化交易的有效方式。如果做得好,使用粘合合同可以节省公司和客户在法律顾问方面的时间和金钱。然而,关于附着力合同的法律总是在不断发展。例如,在线签署的数字附着合同因隐藏条款或难以阅读某些条款而在法庭上受到质疑,因此数字附着合同现在必须尽可能接近纸质合同。

附着力合同的可执行性

对于要被视为依附合同的合同,它必须以“接受或放弃”交易的形式出现,由于双方谈判地位的不平等,一方无法进行谈判。然而,粘附合同受到审查,审查通常以两种形式之一出现。

法院传统上使用合理预期原则来检验依附合同是否可执行。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合同条款超出弱方合理预期的范围,则依附合同的特定部分或整个合同可能被视为不可执行。合同的预期是否合理取决于条款的重要性、条款的目的以及合同接受的情况。

合同法中也使用了不合情理原则来质疑某些依附合同。不合情理是源于相同的公平原则的特定事实学说——特别是善意讨价还价的理念。如果由于单方面的合同条款以及没有人愿意或不应该接受的不合理的压迫性条款而导致一方缺乏有意义的选择,则通常会出现不合情理的合同。简而言之,如果合同对签约方特别不公平,则可以在法庭上宣布其不可执行。

不合情理的原则将焦点从客户可能合理期望的东西转移到供应商的动机上。如果供应商从协议中赚取了可观的利润,特别是如果利润数额在某种程度上与较弱的一方缺乏议价能力有关,那么不合情理的争论就更容易了。一些法律专家反对这种做法,因为它会影响合同自由——人们可以在不受政府干预的情况下自由决定合同条款的法律概念。

## 强调

  • 粘性合同是“接受或离开”协议,您必须接受整个合同或离开。

  • 法院最终决定依附合同的合理性。这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并且可能因司法管辖区而异。

  • 粘合合同旨在通过标准化供应商和买方之间的协议来简化业务交易。

  • 为了强制执行,依附合同不能不合理地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