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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破产

第十五章破产

##什么是第15章破产?

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是 2005 年增加的一个章节,规定当外国破产程序涉及美国经济利益时,美国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的合作。

增加该部分是为了响应联合国关于各国之间就其所谓的“跨境破产”进行合作的建议。

了解第 15 章破产

第 15 章破产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美国法院、其指定代表和外国法院之间的合作,并使国际破产的法律程序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更加可预测和公平。

因此,第 15 章侧重于管辖权。它还试图保护债务人资产的价值,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从财务上拯救破产企业

第 15 章允许在美国境外提起的公司破产案件(也称为“跨境破产”)中的代表获得进入美国法院系统的权限。这旨在为解决涉及债务人、债权人和与多个国家相关的资产的破产问题提供一种有效且具有常识性的机制。美国法典第 11 篇第 15 章第 1501 节列出的以下目标概述了第 15 章的目的:

  • 促进美国法院和利益相关方以及涉及跨境破产的其他国家法院之间的合作

  • 为跨境投资和贸易建立更好的法律基础

  • 为保护各方利益的跨境破产提供更好的管理

  • 保护债务人资产的价值

  • 协助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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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采用自己的第 15 章形式的国家数量。

第十五章的目的

第 15 章及其所依据的《示范法》旨在为处理涉及多个国家的债务人、资产、债权人和其他利益方的破产案件提供有效机制。

这一一般目的是通过法规中规定的五个目标实现的:

(1) 促进美国法院和利害关系方与涉及跨境破产案件的外国法院和其他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

(2) 为贸易和投资建立更大的法律确定性;

(3) 为保护包括债务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实体的利益的跨境破产管理提供公平和有效的管理;

(四)保障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和

(五)协助救助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从而保护投资和就业。

第 15 章是外国代表进入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的主要门户。一旦获得认可,外国代表可以向破产法院或其他州和联邦法院寻求额外的救济,并被授权提起完整的(而不是辅助的)破产案件。

第 15 章还赋予外国债权人参与美国破产案件的权利,并禁止歧视外国债权人(某些外国政府和税收索赔除外,可能受条约管辖)。

##第15章历史

《防止破产滥用和消费者保护法》的一部分,第 15 章被添加到联邦法律中。它基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跨境破产示范法”。

日本、加拿大、中国、澳大利亚、英国、俄罗斯、德国、沙特阿拉伯和墨西哥等总共 48 个国家通过了该法,以降低国际公司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风险。

第 15 章正式称为“美国法典第 15 章第 11 篇”,起源于 1978 年颁布的美国破产法第 304 条。鉴于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破产频率越来越高,第 15 条304 于 2005 年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第 15 章,其标题为“辅助及其他跨境案件”。

###老第15话

从 1978 年到 1986 年,第 15 章有不同的目的,因为它与《破产法》有关。在此期间,第 15 章涉及美国受托人计划,这是美国司法部的一项计划,负责监督破产案件和参与其中的私人受托人的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第 15 章在某些司法领域起到了审判的作用,以赋予受托人曾经为破产法官保留的权力。这些变化被采纳并纳入《破产法》。

## 强调

  • 第 15 章旨在降低外国公司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风险。

  • 第 15 章破产法促进美国法院、指定代表和外国法院在美国境外提起的破产案件中的合作

  • 美国是根据联合国委员会关于国际破产案件的建议采取类似措施的 48 个国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