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治
##什么是美国规则?
美国规则是美国司法系统中的一条规则,即法律事务中的两个对立方必须支付自己的律师费,无论谁胜诉。该规则的基本原理是,不应因担心成本过高而阻止原告将案件提交法院。
但是,在遵守英国普通法的国家,规则规定败诉方必须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
了解美国规则
美国规则已经到位,因此提起合法诉讼的人不会被劝阻提起诉讼,因为如果他们输了,他们可能没有钱支付双方的法律费用。美国的规则以比英国普通法更适合原告而闻名。尽管也有批评者,但美国规则背后的意图是该规则对社会有益。
思考过程是,某人不应该因为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或害怕不得不为不成功的法庭诉讼付费而无法在法庭上寻求补救。由于美国的规则并非一致受欢迎,因此多次尝试将该规则改为英国普通法,失败者将为双方支付所有法庭费用,但均未成功。
美国规则的例外情况
美国规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根据州和法律案件的类型,标准也有例外。一些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和内华达州,允许美国规则的某些例外。
如果法官断定败诉方一直在玩弄法律或程序的严肃性,法官可以命令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费用。例子包括提起轻率的诉讼,在上诉过程中拖延已经败诉的案件,以及不以专业的方式进行审判。
在联邦法院层面,该规则也有重大例外。但首先,一般而言,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现有合同规定一方必须在争议中为另一方支付法律费用,则法官无需执行美国规则。在涉及政府实体、反歧视法、消费者保护案件或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一些州允许败诉方报销胜诉方的律师费。
许多此类案件中的原告没有私营部门实体的资金充足;此外,这些类型的案件往往涉及司法系统眼中的社会公益。
如果法律案件被驳回,当事人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寻求法律费用的报销。最近的联邦巡回法院裁定,当双方提起诉讼驳回有偏见的案件时,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以收取律师费。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驳回有偏见的投诉,则不收取法律费用。在这里,“有偏见”是指原告不能在该法院再次提出相同的索赔。
一些联邦法规凌驾于美国规则之上,例如 Magnuson-Moss 保修法案。该法案针对购买有保修产品的消费者提供保护,使其免受欺诈行为。
美国规则的例子
加利福尼亚州遵循美国规则,在没有相反协议或法规的情况下,要求诉讼的胜诉方和败诉方支付自己的律师费。加利福尼亚州的美国规则已编入《加利福尼亚民事诉讼法典》第 1021 条:
“除法律明确规定律师费外,律师和法律顾问的补偿措施和方式由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约定;但诉讼或诉讼的当事人有权承担其费用,如下文所述。”
## 强调
美国规则要求双方——原告和被告——在法庭案件中支付自己的律师费,无论谁胜诉。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同意该规则不适用于他们的案件,则法官不必遵守美国规则。
英国普通法规定败诉方必须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
制定该规则是为了确保没有人会因为担心双方都必须支付法律费用而犹豫提交合法的法庭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