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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宾逊-帕特曼法案

罗宾逊-帕特曼法案

什么是罗宾逊-帕特曼法案?

Robinson-Patman 法案是 1936 年通过的一项联邦法律,旨在取缔价格歧视。罗宾逊-帕特曼法案是对 1914 年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案的修正,旨在防止“不公平”竞争。

了解 Robinson-Patman 法案

Robinson-Patman 法案要求企业以相同的价格出售其产品,无论买家是谁。其目的是防止大批量购买者比小批量购买者获得优势。该法案仅适用于在合理接近的时间内完成且所售商品质量相似的有形商品的销售。该法不适用于提供手机服务、有线电视和房地产租赁等服务。

该法律旨在打击允许连锁店以低于其他零售商的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这是第一个试图防止价格歧视的立法。它要求卖方在给定的交易水平上向客户提供相同的价格条款。该法案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但包含对“合作协会”的具体豁免。

多年来,由于该法案的复杂性及其之间的紧张关系、价格竞争的常见商业行为以及反垄断法的其他方面,该法律的执行和支持一直面临挑战。迫于行业压力,《罗宾逊-帕特曼法案》的联邦执法在 1960 年代后期停止了数年。这使得该行为的执行取决于个人原告对其他企业的私人诉讼,由于理解法律及其适用的复杂性,这一直很困难。在 1970 年代中期,有人试图废除该法案,但没有成功。联邦贸易委员会在 1980 年代后期暂时恢复了它的使用。自 1990 年代以来,执法再次下降。

罗宾逊-帕特曼法案如何运作

该法一般禁止在向同等地位的分销商销售商品时实行价格歧视,而这种销售的效果是减少竞争,并可能使受青睐的客户在市场上获得与其实际效率无关的优势。价格是指净价,包括所有已支付的补偿,包括广告或其他服务的补偿。卖方也不得投入额外的商品或服务来降低有效价格。受害方或美国政府可根据该法案提起诉讼。

涉及以下内容的销售可能会收取费用:

  • 同一卖家对两个不同买家的至少两次完成销售的价格歧视。

  • 销售必须跨越州界。

  • 销售必须与在美国境内为“使用、消费或转售”而销售的具有相同等级和质量的“商品”同时进行。

  • 效果必须是“大大减少竞争或倾向于在任何商业领域创造垄断”。

Robinson-Patman 法案的假设示例

例如,Robinson-Patman 法案要求,如果 Wholesale Company ABC 销售两台同等质量的 32 英寸纯平电视——一台在 8 月 10 日卖给 Target,另一台在 8 月 11 日卖给 Mom and Pop's Shop——这两家商店必须支付 250 美元每台电视。但是,该法案并不要求批发公司 ABC 和批发公司 XYZ 都以每台电视 250 美元的价格向所有大型零售商销售 32 英寸纯平电视。

对 Robinson-Patman 法案的批评

罗宾逊-帕特曼法案受到经济学家和法律学者的广泛批评。几乎从一开始,该法案就被批评为本身具有潜在的反竞争性,并且与反垄断法的其他方面存在冲突;将某些企业的利益置于消费者的利益之上;而且,作为一个实际问题,很容易受到潜在的滥用。

由于该法案提出了收取较低价格的潜在法律后果,它总是冒着有效惩罚价格竞争的危险,否则这通常被认为是经济上有利的。此外,由于该法案禁止的做法通常涉及企业之间的交易,而不是直接涉及消费者,并且通常涉及企业对大宗商品收取较低的价格,因此经常有人认为它倾向于有利于成本较高的经销商的利益,而后者反过来收费较高的价格高于将从较低零售价中受益的消费者的利益。

最后,由于对不同的企业客户收取不同的价格是几乎所有行业的企业的普遍做法,而且由于反垄断执法资源相对于经济规模而言必然是有限且小的,因此检察官必须在何时以及哪些案件上具有高度选择性追究或依靠私人民事诉讼来执行法律。这些替代方案中的任何一个都极有可能通过反复无常的或出于政治动机的起诉或通过出于机会主义而非社会经济福利的民事行动而根据法律提起滥用诉讼。

## 强调

  • 该法案仅适用于州际贸易,并包含对“合作协会”的特定豁免。

  • 法律禁止分销商向不同的零售商收取不同的价格。

  • Robinson-Patman 法案是一项旨在防止价格歧视的联邦法律。

  • 该法案受到经济学家和法律学者的广泛批评,理由多种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