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什么是 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1999 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是一项旨在部分放松金融业监管的法律。该法律允许从事金融行业的公司整合其业务、投资彼此的业务并进行整合。这包括保险公司、经纪公司、投资交易商和商业银行等企业。
了解 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这项立法也被称为 Gramm-Leach-Bliley 法案,该法案于 1999 年颁布,取消了 1933 年 Glass-Steagall 法案的一些最后限制,该法案将商业银行活动与投资银行业务分开。当金融业在经济衰退期间开始陷入困境时,放松管制的支持者认为,如果允许合作,公司可以建立在其主要业务出现放缓时盈利的部门。这将帮助金融服务公司避免重大损失和倒闭。
在法律颁布之前,银行可以使用其他方法进入保险市场。某些州制定了自己的法律,授予州特许银行销售保险的能力。对联邦法律的解释还允许国家银行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保险,前提是在人口低于 5,000 的城镇的办事处进行。这些所谓的边路的可用性并没有鼓励许多银行利用这些选项。
法律还影响了消费者隐私,要求金融公司向消费者解释他们是否以及如何分享他们的个人财务信息;它还要求这些公司保护敏感数据。
授予银行的能力
1999 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开始提供彼此的产品以及相互关联。换言之,银行可以设立部门向客户销售保单,而保险公司可以设立银行部门。需要在金融机构内创建新的公司结构以适应这些业务。例如,银行可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包括开展非银行业务的部门。银行还可以创建从事银行业务的子公司。
法律赋予成立子公司以提供其他类型服务的余地包括一些限制。子公司必须保持在相对于其母银行或绝对规模的规模限制内。在法律颁布时,子公司的资产仅限于母银行合并资产的 45% 或 500 亿美元,以较低者为准。
该法律包括金融业的其他变化,例如要求明确披露其隐私政策。金融机构必须告知其客户哪些非公开信息将与第三方和关联公司共享。客户将有机会选择不让此类信息与外部各方共享。
金融放松管制和大衰退
Gramm-Leach-Bliley 法案下的金融放松管制被广泛认为是导致 2008 年金融危机和随之而来的大衰退的一个因素。 Gramm-Leach-Bliley 法案取消了根据 Glass-Steagall 颁布的禁止合并存款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禁令,直接将传统存款银行业务暴露于投资银行和其他证券公司的风险和投机行为。
再加上奇异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和传播以及美联储的极端(当时)低利率政策,这导致了金融危机前 2000 年代整个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不断增加的环境2008 年。在随后的大衰退过程中,部分 Glass-Steagall 保护措施在 2010 年根据《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恢复。
## 强调
与银行控股公司类似,FHC 是一个伞式组织,可以拥有涉及金融行业不同部分的子公司。
该法废除了 1933 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大部分内容,该法案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开。
法律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开始相互提供产品,以及相互关联。
需要存在一个结构来容纳这些新的子公司,这导致了金融控股公司 (FHC) 的成立。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或称 Gramm-Leach-Bliley 法案)是 1999 年通过的一项法律,部分解除了对金融业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