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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再保险

强制性再保险

什么是强制性再保险?

强制性再保险是一项条约,要求保险公司自动将其账簿上符合一组标准的所有保单发送给再保险公司。根据强制性再保险协议(也称为自动条约)的条款,再保险公司有义务接受这些保单。

了解强制性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为“保险公司的保险”,是一种做法,保险公司同意将其风险组合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方,以减少支付保险索赔产生的大额债务和可能破产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分出人,将其部分业务转让给另一方,即再保险公司,后者同意承担与之相关的风险,以换取保险费的一部分——支付客户根据给定计划支付保险费。

一些再保险协议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的一次性交易。在其他情况下,可能会签订再保险条约,要求保险公司自动向再保险公司发送特定类别的保单。当做出这样的安排时,保险公司需要分出,再保险公司需要接受所有符合预定标准的风险。

重要

即使保险人尚未通知再保险人,每项风险都会根据安排条款自动接受。

强制再保险的优缺点

强制性再保险使保险人和再保险人能够发展长期关系。再保险公司获得固定的业务流,而保险公司自动为自己承保一类预先确定的风险,而不必为每个人反复寻找新的买家——转移风险“账簿”通常也会便宜得多。

另一方面,自动接受消除了挑剔的选择,从而增加了所有相关人员破产的威胁。再保险公司可能会突然发现自己继承了一大笔保单,并可能承担比最初讨价还价更多的损失。如果这些计划导致索赔并且再保险公司无法为他们买单,分出保险公司可能会再次对其最初承保的这部分风险承担全部责任,使其也处于困难的财务状况。

过度依赖再保险在 1985 年 Mission Insurance 的消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危险意味着每一方都必须做好功课。在签订强制再保险协议之前,分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将希望确保对方得到妥善管理并且他们的利益一致。

协议条款包括对条约涵盖的风险类型的准确描述也是至关重要的。这是消除歧义的重要一步,如果不加以解决,可能需要取消安排。如果太晚发现歧义,则可能难以解除安排,因为风险可能已经交换。

再保险类型

再保险有两种主要类别:临时性和条约性。如果再保险合同要求转让其范围内的所有保单,则两者都可能被归类为强制性。

兼任

临时保险为个人或特定风险或合同保护保险公司。如果多个风险或合同需要再保险,则分别协商。通常,再保险公司拥有接受或拒绝临时再保险提议的所有权利。也就是说,还有一个混合版本,让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放弃个人风险,而不管再保险公司的意愿如何。

####条约

与此同时,条约再保险在设定的时间段内有效,而不是在每个风险或合同的基础上有效。再保险人承担保险人可能承担的全部或部分风险。

特别注意事项

再保险合同可以是比例的,也可以是非比例的。通过比例合同,再保险公司按比例收取保险公司出售的所有保单保费,以换取在发生索赔时根据预先协商的百分比承担部分损失。再保险公司还向保险公司报销处理、业务收购和书面费用。

另一方面,对于非比例合同,再保险公司同意仅在一定时期内超过指定金额(称为优先或保留限额)时支付索赔。优先级或保留限制可以基于一种风险或整个风险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