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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D-1 节

第 12D-1 节

什么是第 12D-1 节?

1940 年投资公司法,第 12D-1 节限制投资公司相互投资。制定该规则是为了防止基金中的基金安排一个基金收购另一基金的控制权,以牺牲被收购基金的股东利益为代价使投资者受益。被收购基金大规模赎回的威胁。

国会还以投资限额的形式对这一规则进行了豁免,只要达到限额,就可以安排基金中的基金。 2018 年,国会根据第 12D-1 节用新条款更新了规则,为投资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国会还提议实施新规则,废除第 12D-1-2 节并实施一套新的标准规则。

了解第 12D-1 节

第 12D-1 节的创建具有允许特定豁免限制投资基金相互投资的子规则。第 12D-1A 节规定了注册基金可以投资于另一只基金的豁免限制。第12D-1B 节规定了开放式基金可以将其证券出售给另一只基金的豁免限制。

2018 年,国会决定改变基金相互投资的方式。他们创建了第 12D-1E-G 节,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安排各种基金中的基金,从而有效地废除了第 12D-1A-B 节。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国会意识到它创建了一个不一致且低效的框架。为了简化规则,国会提议废除 12D-1-2 和豁免令,并用新的第 12D-1-4 节取而代之。

如何应用第 12D-1 节限制

第 12D-1A 节的限制规定基金不能:

  • 获得注册投资公司3%以上的表决权股份

  • 将超过 5% 的资产投资于一家注册公司。

  • 将超过10%的资产投资于注册投资公司

第 12D-1B 节适用于基金出售证券,如果导致收购公司拥有超过 3% 的被收购基金有表决权的证券,则禁止出售。

更新第 12D-1 节

2018 年,国会重新审视了基金安排基金的方法。在 1960 年代,当根据《投资公司法》设立初始限制时,国会认为基金中的基金安排没有真正的财务目的。从那时起,他们认为基金中的基金结构已经融入了保护投资者的动力以及提供财务目的。因此,国会起草了新规则,以允许满足某些条件的某些结构。

第 12D-1E 节允许投资基金将其所有资产投资于一个基金。这将使该基金成为投资者可以访问所收购基金的工具。第 12D-1F 节允许注册基金在任意数量的基金中持有不超过另一基金资产 3% 的头寸。第12D-1G 节允许注册开放式基金投资于其他开放式基金。结束在同一“投资公司集团”中的基金。此外,国会颁布了第 12D-1J 节,允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豁免任何人、交易或资产不受第 12D-1-AB 节的约束。

撤销 12D-1-2

结合其对第 12D-1 节的更新,国会意识到许多规则和豁免以拼凑形式存在,效率低下,仅涵盖特定基金,而不包括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基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国会提议废除 12D-1-2 并用 12D-1-4 取而代之,这将提供一个一致的框架,降低运营成本,并开辟新的投资机会。

12D-1-4 下允许的投资

根据拟议的新标准,规则将允许:

  • 一个注册投资基金以超过 12D- 1规定的限额购买另一个注册投资基金的证券

  • 被收购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收购基金

  • 被收购基金赎回其在收购基金中的证券

目前,允许的基金对基金安排的类型完全取决于收购基金的类型。新规则将扩大基金对基金安排中允许的基金范围,从而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机会。只有在选民控制、赎回限制、费用和避免复杂结构等领域满足某些条件时,才会允许新的安排。

## 强调

  • 第 12D-1A 和 B 节规定了允许在一定限度内进行投资的规则。

  • 国会已提议第 12D-1-4 节完全取代和废除 12D-1-2 。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投资公司法第 12D-1 条旨在限制投资基金相互投资。

  • 2018 年,国会改进了 12D-1 下的规则,以便在基金安排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