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章
##第10章是什么?
第 10 章是一种公司破产申请,由于其复杂性最终被淘汰。第 10 章,最初称为“第十章”,列出了涉及公司的破产程序和程序。它用于确定一家公司是否值得重组和恢复长期生存能力,或者是否应该关闭和清算。
第 10 章作为 1898 年《破产法》的一部分被引入,作为重组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的蓝图,后来并入 1938 年《钱德勒法》。1978 年《破产改革法》取消了它。它最有用的想法被纳入第XI,后来成为现代的第 11 章。
理解第 10 章
破产为努力偿还未偿债务的个人或企业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由于破产法院实施了自动中止,债权人不得收取任何欠款。陷入困境的公司,即债务人,可以选择进入清算程序,即结束业务并将其资产分配给索赔人的过程,或者制定令人满意的还款计划并继续经营。
在美国,破产有几种不同的类别。第 10 章是可用的途径之一,它为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提供了重组债务的框架。如果债务人履行了重组计划下的义务,这种形式的破产让债务人重新开始。
第 10 章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它要求破产法院始终以股东的最佳利益行事。这样的指令有助于确定清算或重组是否是更好的选择——然后制定任一计划——既昂贵又复杂。
第 10 章颇有争议地剥夺了公司管理层对他们经营的企业是否应该恢复生存或清算的任何发言权。
受托人如此广泛的权力和责任,以至于公司管理层基本上被取代了。由于管理层没有参与决定是否重组或清算的过程,法院任命的受托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必须宣誓他们对结果没有个人利益作为其服务的条件。这个概念被称为“无私”。
第 10 章与第 11 章
第 10 章被认为如此复杂、耗时且可能成本高昂,以至于它对公司宣布破产起到了威慑作用。它的规则范围广泛且特别详细,以至于公司经常选择第 11 章。
第 11 章最初是为小型私营企业和个人设计的,在经过一系列法庭诉讼后,它成为了公司可行的破产选择。
在第 10 章中,破产管理被取代,由法院指定的经理或受托人监督重组或重组过程。在第 11 章的申请中通常不是这种情况。第 11 章提供了不取消公司管理层的优势,这意味着它可以在执行重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 11 章还允许管理层在如何偿还债权人和如何清算资产方面拥有更多发言权。由于第 11 章破产申请相对简单,因此成为债务人及其律师以及债权人的首选方案,而不是第 10 章,即使股东不再享有最重要的保护。
## 强调
- 第 10 章用于确定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是否值得重组和恢复,或者是否应该关闭和清算。
——修改了关键部分,并入第11章。
第 10 章是一种公司破产申请,由于其复杂性,最终于 1978 年退役。
该文件要求破产法院始终以股东的最佳利益行事,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并因赋予法院指定的受托人广泛的权力而受到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