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RIC)
什么是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RIC)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RIC) 可以是多个投资实体中的任何一个。例如,它可能采取共同基金或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 或单位投资信托(UIT) 的形式。无论 RIC 采用哪种形式,该结构都必须被美国国税局 (IRS) 视为有资格通过税收来为个人投资者赚取资本收益、股息或利息。
美国国税局M 条例,受监管的投资公司有资格转嫁收入,美国法典第 26 篇第 851 至 855、860 和 4982 条规定的 RIC 资格的具体规定。
受监管投资公司 (RIC) 基础知识
使用转移或流转收入的目的是避免双重征税的情况,如果投资公司及其投资者都对公司产生的收入和利润纳税,就会出现这种情况。传递收入的概念也被称为管道理论,因为投资公司充当将资本收益、股息和利息转嫁给个人股东的管道。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不为其收入纳税。
如果没有受监管的投资公司免税额,投资公司及其投资者都必须为公司的资本收益或收益纳税。对于转移收入,公司无需为转移给股东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唯一征收的所得税是针对个人股东的。
获得 RIC 资格的要求
要获得受监管投资公司的资格,企业必须满足特定范围。
以公司或其他实体的形式存在,通常以公司的形式纳税。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为投资公司。
只要其收入来源和资产多元化符合规定要求,就被 1940 年《投资公司法》认定为 RIC 。
此外,RIC 必须至少 90% 的收入来自投资所赚取的资本收益、利息或股息。此外,RIC 必须将至少 90% 的净投资收入以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的形式分配给其股东。如果 RIC 不分配这部分收入,则可能需要缴纳 IRS 的消费税。
最后,要获得受监管投资公司的资格,公司总资产的至少 50% 必须为现金、现金等价物或证券。公司总资产的 25% 不得投资于单一发行人的证券,除非投资是政府证券或其他 RIC 的证券。
真实世界的例子
奥巴马总统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签署了 2010 年受监管投资公司现代化法案,成为法律。它对受监管投资公司 (RIC) 的税收待遇规则进行了修改,包括开放式共同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大多数交易所交易基金。监管 RIC 规则的最后一次更新是 1986 年的税收改革法案。
2010 年 RIC 现代化法案的主要原因是共同基金行业在 1986 年至 2010 年的 25 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此外,许多适用于 RIC 的税收规则已经过时,造成了行政负担或造成了不确定性。
## 强调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可以是任何类型的投资实体,包括共同基金、ETF 和 REITS。
要符合资格,公司总资产的至少 50% 必须以现金、现金等价物或证券的形式存在。
奥巴马总统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签署了 2010 年受监管的投资公司现代化法案,使其成为法律。
RIC 必须至少 90% 的收入来自投资所赚取的资本收益、利息或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