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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转移规则

价值转移规则

什么是价值转移规则?

价值转移规则规定,如果人寿保险单(或该保单中的任何权益)被转移以换取有价值的东西(例如,金钱、财产等),则身故赔偿的一部分应按以下规定征税普通收入。这部分等于身故赔偿减去有价值的物品,以及受让人在转让时支付的任何保费。

5,000 美元的价格出售他的人寿保险单,其中包含 250,000 美元的死亡抚恤金。到目前为止,他已经支付了 10,000 美元的保费。需缴纳所得税的金额为 235,000 美元(250,000 美元 - 10,000 美元 - 5,000 美元)。

了解价值转移规则

价值转移规则包括直接出售人寿保险单,以及旅行用品和其他保单的转让或转让。当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被保险人是高级职员或股东的公司时,人寿保险单本身不会失去其免税地位。

任何一种人寿保险的主要好处之一是它赋予受益人的免税死亡抚恤金。然而,一些投机者已经开始在各方之间转让人寿保险单,以获取免税的意外之财。作为回应,国会宣布,为任何形式的重大考虑而转让的任何人寿保险单在支付死亡抚恤金时可能部分或全部征税。

价值转移规则是对所有人寿保险死亡抚恤金收益普遍免税的少数例外情况之一。 2017 年的减税和就业法案 (TCJA) 通过包含一个新术语“可报告的保单销售”来阐明保险单的税收基础。

该术语是指直接或间接获得人寿保险合同中的权益,如果收购方与被保险人除在该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利益外没有实质性的家庭、业务或财务关系。这有助于定义某些业务情况(例如合并和收购)中包含的税收负债。

特别注意事项

但是,该规则有几个例外,特别是当它们适用于企业拥有的人寿保险时。下面列出了对人寿保险保单转让征税的一些例外情况。

人寿保险转让在以下情况下是免税的:

  • 任何其基础是通过参考原始转让人的基础来确定的

  •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前配偶,如果根据第 1041 条离婚)

  • 被保险人的合伙人

  • 被保险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 被保险人为股东或高级职员的公司

检查价值转移规则

价值转移规则在概念上相当简单,但必须仔细检查以确定何时适用,因为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在其保单中包含不同的语言。尽管普遍认为承保范围适用于某种形式的货币支付,但有时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正式转移或提供有形考虑以违反此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对价可以仅仅是与保单转让相关的某种互惠协议。

例如,如果一家私人控股企业的两名股东为自己购买人寿保险单,并互相命名为受益人以形成买卖协议,那么死亡抚恤金的受益人将从先死的合伙人的保单中获得收益。在价值转移规则下面临巨额税单。该规则在这里适用,因为这两个合作伙伴可能同意将对方命名为受益人,从而将收到对价引入等式。

## 强调

  • 在进行人寿保险保单转让或出售之前,检查适用于该规则的细则始终很重要。

  • 该规则有几个例外,包括如果该政策是由公司出于业务连续性目的而购买的。

  • 价值转移规则确保人寿保险单的转移应纳税。

## 常问问题

价值转移规则有哪些例外情况?

人寿保险转让在以下情况下是免税的:被保险人或合作伙伴;被保险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向被保险人为股东或高级职员的公司,或向其基础根据原始转让人的基础确定的任何人

为什么要实施价值转移规则?

投机者在各方之间转移人寿保险单,以利用其提供的免税死亡抚恤金,从而获得免税的意外之财。国会在 2017 年税收改革法案中宣布,为任何形式的重大考虑而转让的任何人寿保险单在支付身故赔偿金时可能部分或全部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