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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互惠规则

反互惠规则

什么是反互惠规则?

反互惠规则是指旨在保护个人投资者免受某些经纪公司和共同基金合作可能引起的利益冲突的法规。该规则由金融业监管局(FINRA) 创建。

任何违反规定的经纪公司和共同基金公司都可能被处以罚款。

反互惠规则如何运作

所有金融专业人士都受道德约束,他们将客户的需求置于自身财务收益之上。因此,他们应该以专业的方式行事并提供对投资者有利的建议。这就是反互惠规则发挥作用的地方。该规则于 1973 年首次由 FINRA 采用,旨在防止经纪公司与共同基金之间的安排可能(或可能看起来)互惠互利,而不是对他们的投资者有利

例如,经纪公司可能会将其客户引向与其建立了关系的共同基金公司,从而产生销售额。反过来,共同基金可以通过经纪公司发送交易以产生佣金。在这种情况下,经纪公司和共同基金都在利用客户,只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这种情况严重违反了财务道德。

在其定义中,FINRA 还提供了一系列情景,旨在阐明与法规不一致的特定情况。其中一些情况包括经销商提出的要求,或主要承销商的要约或协议

交易商出售基金份额涉及一定数额的经纪佣金时

  • 当业务用于为经销商销售的任何部分提供资金时

如上所述,被发现违反该机构规则的公司和基金公司可能面临罚款——通常高达数百万美元——必须支付给该机构。违规者还可能面临额外的处罚。

特别注意事项

如上所述,FINRA 于 1973 年制定了该规则。根据该机构的网站,该规则在创建时“禁止成员根据其出售投资公司股票寻求执行投资组合交易的订单” 。

FINRA 于 1981 年修订了该规则“以明确规定,在某些限制下,它不禁止会员寻求或授予与出售投资公司股票有关的经纪佣金,并且它不禁止会员出售以下投资公司的股票。一项公开的政策,将出售其股票作为选择经纪自营商执行投资组合交易的一个因素,但以最佳执行为前提。 ”

反互惠规则执行示例

2008 年,FINRA 宣布,在基金公司向 FINRA 的上诉机构国家审判委员会提出上诉后,两年前针对美国基金分销商针对直接经纪业务征收的 500 万美元罚款将继续有效。

NAC 维持了一项裁决,认定 AFD在 2001 年至 2003 年期间向近 50 家出售其共同基金的证券公司提供超过 9800 万美元的经纪佣金时违反了规则:

AFD 是 American Funds(由 29 只共同基金组成的家族)的主要承销商和分销商。在裁决 AFD 对听证小组决定的上诉时,NAC 得出结论认为,AFD 以其他证券公司出售 American Funds 股票为条件,安排了特定数量或百分比的经纪佣金,这“完全”违反了FINRA 的反互惠规则。

NAC 还认定,基金公司“以销售为条件对经纪业务方向的要求和安排,与反互惠规则的目标直接不一致,该规则是”“遏制可能导致零售公司根据从投资公司收到的佣金推荐投资公司股票。”

## 强调

  • 反互惠规则保护投资者免受共同基金和出售这些基金的经纪商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 被发现违反规则的公司和基金可能面临罚款和额外处罚。

  • 经纪公司和基金公司必须以客户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