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 年信托契约法
什么是 1939 年的信托契约法 (TIA)?
契约)的情况下出售价值超过 1000 万美元的债券的法律。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都必须在契约上签字,并且必须充分披露债券发行的具体情况。它还要求为所有债券发行指定一名受托人,以免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受到损害。
2015 年,SEC 敲定了一项规则变更,将报告门槛提高到超过 5000 万美元的问题。
了解 1939 年的信托契约法 (TIA)
国会通过了 1939 年的《信托契约法》以保护债券投资者。它禁止在公开发售中出售任何债务证券,除非它们是根据合格契约发行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负责管理 TIA。
对 1933 年《证券法》的修正案而引入的,目的是使契约受托人更加积极主动地发挥其作用。它直接对他们施加了一些义务,例如报告要求。
TIA 旨在解决受托人系统中的缺陷。例如,受托人的被动行为阻碍了 TIA 之前的集体债券持有人行动。理论上,单个债券持有人可以强制采取行动,但通常只有在他们能够确定其他愿意与他们一起采取行动的债券持有人的情况下。鉴于发行的所有债券持有人的广泛地域分布,集体行动通常是不切实际的。根据该法案,受托人必须提供一份可用的投资者名单,以便他们可以相互沟通。
1939 年的 TIA 赋予投资者更多实质性权利,包括个人债券持有人独立采取法律行动以收取款项的权利。 TIA 要求受聘受托人不存在涉及发行人的利益冲突。
受托人还必须每半年向证券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如果债券发行人资不抵债,受托人有权没收债券发行人的资产。然后受托人可以出售资产以收回债券持有人的投资。
对债券发行人的要求
债务发行人应披露通过正式书面协议(称为信托契约)发行证券的条款。信托契约是债券发行人与独立受托人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约。 SEC 必须批准该文件。
信托契约突出了发行人、贷方和受托人在债券有效期内必须遵守的条款和条件。任何保护性或限制性契约,例如召唤条款,都必须包含在契约中。
不受 1933 年《证券法》监管的证券不受 1939 年《信托契约法》的约束。例如,市政债券不受 TIA 约束。证券登记要求不适用于公司重组或资本重组期间发行的债券。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说法,提高未偿还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以阻止转换也不需要再次登记证券。但是,重组公司的债券和利率提高的可转换债券继续属于《信托契约法》的规定。
## 强调
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管理 TIA。
《信托契约法》旨在解决受托人制度中的缺陷。
信托契约是债券发行人与独立受托人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约。
1939 年的《信托契约法》(TIA) 是一项法律,禁止在没有正式书面协议(契约)的情况下出售价值超过 1000 万美元(现在更新为 5000 万美元)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