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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 表格 F-3

SEC 表格 F-3

什么是 SEC 表格 F-3?

SEC F-3 表格是一种用于注册证券的监管简短表格,供满足特定标准的外国私人发行人使用。如果适用,此表格(也称为“注册声明”)必须根据 1933 年《证券法》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了解 SEC 表格 F-3

公众持股量(即全球市值)超过 7500 万美元并根据1934 年证券交易法报告至少一年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需要提交 F-3 表格。符合条件的外国私人发行人也使用它来注册不可转换投资级证券的发行。

F-3 表格使 SEC 能够实现1933 年《证券法》的目标,即确保投资者能够访问有关所提供的任何证券的重要信息。绘制完整的图片可以提高透明度,并有助于防止出售所发行证券的欺诈行为。

1929 年股市崩盘后颁布的《证券法》通常被称为“证券中的真相”法。提交表格 F-3 和其他表格是为了在公司注册时提供有关公司证券的基本事实。

SEC 表格 F-3 的要求

根据《证券法》,公司需要满足某些条件才能使用 F-3 表格进行注册。注册人必须拥有根据证券法第 12(g) 条(也称为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类别,或者必须根据第 15(d) 条提交报告,并且必须至少提交一份年度报告使用表格 20-F表格 10-K或表格 40-F 进行报告——根据《交易法》的要求。

注册人不得未能支付任何股息或优先股的任何偿债基金分期付款也不得拖欠任何借款或任何长期租赁租金的分期付款。如果注册人是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则证券发行也可以在 F-3 表格上进行注册——假设该子公司满足一系列必要的资格要求。

交易要求

满足某些交易条件的注册人提供的证券产品也可以使用此表格进行注册。这包括注册人或代表注册人以现金形式首次发行证券,前提是全球普通股的总市值相当于 7500 万美元或更多。

不可转换证券的首次发行也可以注册,只要注册人在提交注册声明后 60 天内(不包括前三年的普通股)或在至少 7.5 亿美元的已发行不可转换证券。它也适用于有资格成为知名资深发行人的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的全资子公司或多数股权经营合伙企业。

## 强调

  • 根据外国问题的规模,公司可能需要提交额外的表格来补充或代替表格 F-3。

  • 外国发行人使用 SEC 表格 F-3 向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注册证券。

  • 该表格必须按照 1933 年证券法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