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规则
什么是风险规则?
风险规则是避税法,它限制个人或密切持有的公司因从事可能导致财务损失的特定活动(称为风险活动)而可以出于税收目的要求的允许扣除额.美国国税局将密切持股公司定义为在纳税年度后半段的任何时间里,超过 50% 的已发行股票由五个(或更少)个人拥有的公司。
《国内税收法典》(IRC)第 465 条详述了风险规则。这些规则源于 1976 年税收改革法案的颁布;它们的目的是帮助保证申报的损失是有效的,并且纳税人不会试图利用避税手段来操纵他们的应税收入。
了解风险规则
IRC允许扣除投资产生的某些损失,以减少实体的纳税义务。对于要扣除的损失,税法规定,实体的活动(通过投资)必须使实体经历一定程度的风险。如果一项特定投资没有风险或风险有限,则该实体可能被禁止要求其在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时发生的任何损失。
纳税人面临风险的金额(也称为“风险基础”)每年在纳税年度结束时衡量。投资者的风险基础是通过将投资者在活动中的投资金额与投资者借入或就该特定投资承担的任何金额相结合来计算的。投资者的风险基础可能会逐年增加;如果投资者对投资做出任何额外的贡献,或者他们从投资中获得的收入金额(超过扣除额),就会发生这种情况。风险基础每年减少扣除额超过收入和分配的金额。
具体而言,风险规则旨在防止投资者注销超过其投资于企业(通常是流通实体)的金额。结构为流通实体的企业包括S 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和遗产。
重要参与者的任何活动中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他们在纳税年度结束时面临风险的金额。
此外,纳税人只能在任何给定的纳税年度扣除不超过风险限制的金额。任何未使用的损失部分都可以结转,直到纳税人有足够的正风险收入来允许扣除。
风险规则示例
例如,假设投资者向有限合伙 (LP) 单位(一种流通实体)投资 15,000 美元。 LP 的业务结构是,该投资者与其他合作伙伴和所有者按比例分享业务的利润或损失,这是投资于流通实体的特征。
假设业务走下坡路,投资者应承担的损失为 19,000 美元。由于他们只能在第一年扣除他们的初始投资,他们将有超额的损失,这些损失将被暂停并结转。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超额损失是他们在有限合伙企业损失中的份额减去他们的初始投资(或 4,000 美元)。如果该投资者决定在下一年为该投资追加 10,000 美元,则该投资者的风险限额将为 6,000 美元,因为随后从追加投资的金额中减去暂停损失。
## 强调
纳税人面临风险的金额每年在纳税年度结束时计量。
风险规则是避税法,它限制实体因从事可能导致财务损失的特定活动(称为风险活动)而可以要求的允许扣除额。
投资者的风险基础是通过将投资者在活动中的投资金额与投资者借入或就该特定投资承担的任何金额相结合来计算的。
风险规则源于 1976 年税收改革法案的颁布;它们的目的是帮助保证申报的损失是有效的,并且纳税人不会试图利用避税手段来操纵他们的应税收入。
如果一项特定投资没有风险或风险有限,则该实体可能被禁止要求其在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时发生的任何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