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
什么是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制定的一系列三个连续的银行监管协议(巴塞尔 I、II 和 III )。
该委员会就银行和金融监管提出建议,特别是有关资本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建议。这些协议确保金融机构有足够的资金来吸收意外损失。
了解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从 1980 年代开始历经数年的发展。 BCBS 成立于 1974 年,是其成员国之间就银行监管事务进行定期合作的论坛。 BCBS 将其最初的目标描述为“通过提高全球监管知识和银行监管质量来增强金融稳定性”。后来,BCBS将注意力转向监控和确保银行和银行系统的资本充足率。
G10 国家的央行行长组织的,当时他们正致力于建立新的国际金融结构,以取代最近崩溃的布雷顿森林体系。
这些会议被命名为“巴塞尔协议”,因为 BCBS 的总部设在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BIS) 办事处。成员国包括澳大利亚、阿根廷、比利时、加拿大、巴西、中国、法国、香港、意大利、德国、印度尼西亚、印度、韩国、美国、英国、卢森堡、日本、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瑞士、瑞典、荷兰、新加坡、南非、土耳其和西班牙。
巴塞尔我
第一个巴塞尔协议,称为巴塞尔 I ,于 1988 年发布,重点关注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风险(意外损失会伤害金融机构的风险)将金融机构的资产分为五种风险类别——0%、10%、20%、50% 和 100%。
根据巴塞尔协议 I,在国际上经营的银行必须保持资本(一级和二级)至少等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 8% 。这确保了银行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来履行义务。
例如,如果一家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为 1 亿美元,则需要至少维持 800 万美元的资本。一级资本是银行流动性最强的主要资金来源,二级资本包括流动性较低的混合资本工具、贷款损失和重估准备金以及未披露的准备金。
巴塞尔 II
第二个巴塞尔协议,称为修订后的资本框架,但更为人所知的是巴塞尔协议 II ,是对原始协议的更新。它侧重于三个主要领域:最低资本要求、对机构资本充足率和内部评估过程的监督审查,以及有效利用披露作为加强市场纪律和鼓励包括监督审查在内的良好银行行为的杠杆。这些重点领域共同被称为三大支柱。
巴塞尔协议 II 将银行的合格监管资本从两级分为三层。级别越高,银行被允许包含在其中的次级证券就越少。每一层级必须占总监管资本的某个最低百分比,并用作计算监管资本比率的分子。
新的三级资本被定义为第三级资本,许多银行持有这些资本以支持其来自交易活动的市场风险、商品风险和外汇风险。与一级和二级资本相比,三级资本包括更多种类的债务,但其质量远低于两者中的任何一个。根据巴塞尔协议 III,三级资本随后被撤销。
巴塞尔 III
在 2008 年雷曼兄弟倒闭和随之而来的金融危机之后,BCBS 决定更新和加强协议。 BCBS 认为治理和风险管理不善、激励结构不当以及银行业过度杠杆化是倒闭的原因。 2010年11月,就资本和流动性改革方案的总体设计达成协议。该协议现在称为巴塞尔协议 III 。
巴塞尔协议 III 是三大支柱以及附加要求和保障措施的延续。例如,巴塞尔协议 III 要求银行拥有最低数量的普通股和最低流动性比率。巴塞尔协议 III 还包括对协议所称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或那些被认为“大到不能倒”的金融机构的额外要求。这样做,它摆脱了三级资本的考虑。
巴塞尔协议 III 改革现已整合到合并后的巴塞尔框架中,该框架包含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所有现行和即将出台的标准。巴塞尔协议 III 第 1 级现已实施,除 27 个委员会成员国外,其他所有国家都参加了 2021 年 6 月举行的巴塞尔协议 III 监测活动。最终的巴塞尔协议 III 框架包括对产出下限的分阶段规定,将从 50 个开始% 于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每年 5% 的幅度增长,并从 2028 年 1 月起全面逐步实施至 72.5% 的水平。这些 2023 年以后的措施被称为巴塞尔协议 3.1 或巴塞尔协议 IV。
## 强调
巴塞尔协议是指为全球银行制定资本要求和风险衡量标准的一系列三个国际银行监管会议。
最新的协议巴塞尔协议 III 于 2010 年 11 月达成。巴塞尔协议 III 要求银行拥有最低数量的普通股和最低流动性比率。
这些协议旨在确保金融机构在账户上保持足够的资本来履行其义务并吸收意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