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条
什么是第 16 节?
第 16 条是 1934 年证券交易法 (SEA) 中的一条规则,阐明了董事、高级职员和主要股东依法必须遵守的监管申报责任。 1934 年的《证券交易法》是一项管理美国证券二级交易的法律。这项范围广泛的立法于 1934 年制定,旨在确保金融交易的透明度更高、欺诈更少。 1934 年的《证券交易法》可以与 1933 年的《证券法》形成对比,后者管辖证券的原始发行。
根据第 16 条,任何直接或间接是公司 10% 以上的实益拥有人的人,或此类证券发行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都必须提交第 16 条要求的声明。
理解第 16 节
第 16 条规定了“内部人员”的备案标准。内部人是指持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实益拥有公司普通股或其他类别股权 10% 以上的股票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股东。
第 16 条也适用于持有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即债券)的上市公司投资者。任何可以被归类为内幕人士的人都必须向 SEC 提交具体表格,以披露其股权。这些文件还根据之前的交易描述了他们的投资头寸如何随时间变化。
第 16 条的规定将某人视为实益拥有人,即使该人不直接拥有特定公司的任何股权。例如,如果一个人是共享家庭的一部分,而直系亲属在受保公司中实益拥有权益,则该个人同样受第 16 条申报要求的约束。
如果多个人作为一个团体共同收购、拥有和出售涵盖公司的证券,则公司的经济利益也可以间接存在。此外,第 16 条将拥有在行使时提供股权的股权衍生工具的人视为受益所有人。
第 16 节备案要求
第 16 条要求内部人员提交表格 3、4 和 5。这些表格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如果股票或债务证券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或者如果某人成为董事、高级职员或持有至少 10%一家公司的股权。
新董事、新高管和新重要股东必须在获得此类投资资产后 10 天内提交表格 3。如果公司内部人员的持股发生重大变化,他们必须向 SEC 提交表格 4 。此外,第 16 条要求在给定年份进行股权交易的内部人士,如果交易尚未在表格 4 中报告,则也必须提交表格 5 。
## 强调
第 16 条规定了“内部人”的申报标准,并将内部人定义为拥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实益拥有公司普通股或其他类别股权 10% 以上的股票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股东。
第 16 条是 1934 年证券交易法 (SEA) 中的一项规则,阐明了董事、高级职员和主要股东依法必须遵守的监管申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