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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私人住宅(加拿大)

主要私人住宅(加拿大)

什么是主要私人住宅(加拿大)?

主要私人住宅是加拿大纳税人或家庭作为其主要住所维护的住宅。在任何特定时间,一个家庭单位只能拥有一个主要私人住宅。为了符合资格,该财产必须由纳税人或夫妇拥有,或属于个人信托。

了解主要私人住宅(加拿大)

在加拿大,当您以高于购买价格的价格出售房屋时,政府会要求您就该利润的一半纳税。但是,如果该房产被注册为您的主要私人住宅,则这些规则不适用。

加拿大纳税人在某一年只能指定一个住宅作为他们的主要私人住宅。根据加拿大税法,纳税人、其配偶、普通法同居伴侣或他们的子女在加拿大居住的每一年都可以将住宅指定为主要私人住宅。加拿大税务局(CRA) 要求主要私人住宅符合其他三项要求:

  • 纳税人必须自己拥有财产,或与配偶或伴侣共同拥有财产

  • 该财产是“一个住房单元、一个住房单元的租赁权益或合作住房公司的股本份额”

  • 纳税人将该物业指定为主要私人住宅

几乎任何类型的实体住宅都符合条件,包括房屋、公寓、复式公寓、别墅、船屋、拖车或移动房屋。根据 CRA 的说法,住宅所在的土地也有资格在一定范围内被排除在外——最多 1.24 英亩。如果市政当局规定了最小地块大小,则此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延长。

私人主要住宅仅限于 1.24 英亩的土地。

主要私人住宅要求(加拿大)

截至 2016 纳税年度,加拿大纳税人房主必须报告其主要私人住宅的基本信息,才有资格获得豁免。这包括收购日期、出售日期、处置收益,以及在其所得税和福利申报表上对财产的描述。该报告要求适用于自 2016 年以来在加拿大出售的所有房产,即使整个收益完全受到主要私人住宅豁免的保护。

主要私人住宅免征资本利得税。但是,出售其主要住所的纳税人仍必须报告出售情况。它还必须被指定为附表 3 中的私人住宅:其纳税申报表的资本收益(或损失),以便有资格获得豁免,以及 T2091(IND) 表格:个人将房产指定为主要住宅(个人信托除外) 。

联邦政府允许纳税人在同一年出售和购买另一处房产时将两处房产指定为主要住宅。纳税人必须指定并报告两者。此规则称为“加 1”规则。

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某人在拥有房屋的所有年份都无法将房屋指定为其主要住所,则其出售的任何收益的一部分可能会作为资本收益征税。应纳税的收益部分基于一个公式,该公式考虑了纳税人拥有房屋的年数以及其中多少年被指定为主要私人住宅。

例如,假设一对已婚夫妇在他们之间拥有两处住宅——城市中的房屋和乡村中的小屋。每年只能将这些房屋中的一个指定为主要住所。在 1982 年之前,每个配偶都可以指定一个单独的财产作为特定年份的主要住所,前提是该财产不是共同拥有的。然而,这个漏洞被堵住了。夫妇及其未婚未成年子女现在每年总共只能指定一个住宅作为他们的主要私人住宅。

在用作住宅和产生收入的部分之间合理分配售价和调整后的成本基础(ACB)。如果该业务次要于将房屋用作主要住宅,该物业没有结构变化,并且没有针对该物业要求的资本成本津贴(CCA),则 CRA 可以将该物业视为住宅。符合此描述的一个示例是家庭日托机构。

## 强调

  • 主要私人住宅是加拿大纳税人或家庭作为其主要住所的住宅。

  • 出售第二处房产的任何人都必须报告出售时的资本收益或损失。

  • 加拿大纳税人在特定年份只能指定一个住宅作为他们的主要私人住宅。

  • 纳税人、他们的配偶、普通法同居伴侣和/或子女必须在一年中的一部分时间内居住在该物业中,才能使该物业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