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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 年投资顾问法

1940 年投资顾问法

什么是 1940 年的《投资顾问法》?

1940 年的《投资顾问法》是美国联邦法律,用于规范和定义投资顾问/顾问的角色和责任。

部分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于 1935 年向国会提交的关于投资信托和投资公司的报告的推动,该法案为监督那些就投资事项向养老基金、个人和机构提供建议的人提供了法律基础。它指定了什么是投资建议,并规定谁必须在州和联邦监管机构注册才能分发它。

了解 1940 年投资顾问法

与 1930 年代和 1940 年代其他几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金融法规一样,1940 年《投资顾问法》的最初推动力是 1929 年的股市崩盘及其灾难性后果,即萧条。这些灾难激发了1933 年的《证券法》 ,该法成功地提高了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并制定了打击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和欺诈活动的法律。

1935 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向国会提交的一份报告警告了某些投资顾问带来的危险,并主张对提供投资建议的人进行监管。与该报告同年,1935 年《公用事业控股法》通过,允许 SEC 审查投资信托。

这些事态发展促使国会不仅开始制定《投资顾问法》,而且还着手制定1940 年《投资公司法》 。该相关法案明确了投资公司在提供公开交易的投资产品时的责任和要求,包括开放式共同基金、封闭式共同基金和单位投资信托。

财务顾问和信托责任

投资顾问必须遵守作为 1940 年《投资顾问法》的一部分而制定的信托标准,并且可以由 SEC 或州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具体取决于其业务活动的规模和范围。

该法案在定义受托人的含义方面非常具体。它规定了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这意味着顾问必须将客户的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例如,顾问不能在为客户购买证券之前为其账户购买证券(抢先交易),并且禁止进行可能导致顾问或其投资公司佣金更高的交易(搅动)。这也意味着顾问必须尽最大努力确保使用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做出投资建议——基本上,分析是彻底和尽可能准确的。

此外,顾问需要将交易置于“最佳执行”标准之下,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努力以低成本和高效执行的最佳组合来交易证券。

作为受托人,避免利益冲突很重要。顾问必须披露任何潜在的冲突,并始终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

建立顾问标准

《投资顾问法》通过应用三个标准来处理谁是和谁不是顾问/顾问:提供什么样的建议,个人如何获得他们的建议/补偿方法,以及顾问的最大份额是否通过提供投资建议(主要专业职能)产生收入。此外,如果一个人让客户相信他们是一名投资顾问——例如,通过在广告中这样展示自己——他们可以被认为是一名投资顾问。

该法案规定,任何就证券(而不是其他类型的投资)提供建议或建议的人都被视为顾问。但是,如果个人的建议仅仅是其业务范围的附带建议,则可能不会被视为顾问。例如,一些财务规划师和会计师可能被视为顾问,而另一些则可能不是。

1940 年投资顾问法的详细指南可在美国法典第 15 篇中找到。

一般来说,根据 1940 年《投资顾问法》,只有管理至少 1 亿美元资产或为注册投资公司提供建议的顾问才需要在 SEC 注册。

##注册为财务顾问

顾问需要注册的机构主要取决于他们管理的资产的价值,以及他们是为企业客户还是只为个人提供建议。在 2010 年改革之前,管理资产至少 2500 万美元或向投资公司提供建议的顾问必须在 SEC 注册。管理较小金额的顾问通常在州证券当局注册。

这些金额由 2010 年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进行了修订,该法案允许之前在 SEC 注册的许多顾问现在可以向州监管机构这样做,因为他们管理的资金少于新的联邦规则要求的资金。然而,《多德-弗兰克法案》也对那些为私募基金(如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提供建议的人提出了注册要求。以前,尽管经常为投资者管理巨额资金,但此类顾问无需注册。

## 强调

  • 该法案将“‘最大诚信’的肯定义务以及对重要事实的充分和公平披露”作为其履行客户忠诚度和关怀义务的一部分,强加给顾问。

  • 财务顾问必须遵守 1940 年的《投资顾问法》,该法要求他们履行受托责任并主要代表其客户行事。

  • 作为该法案的一部分,投资顾问必须通过资格考试并在监管机构注册。